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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概述

发布时间:2026-06-16 浏览量:29532

一、定义与性质

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指投保单位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机构在约定限额内予以赔偿,并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责险兼具事后经济补偿与事前风险预防双重功能。

二、法律依据与强制范围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2025年3月,应急管理部等七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进一步细化了实施要求。

强制性投保范围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

三、保障内容

· 从业人员伤亡赔偿:含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及临时聘用人员,保障标准统一,不得因用工形式差别对待。

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对事故导致的第三方损失进行赔偿。

· 相关费用: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合理费用。

全国最低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每人40万元,各地可据此上浮。

四、费率机制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机制。同一行业内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事故记录、违法失信行为、隐患整改配合程度等因素动态调整,形成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

五、事故预防服务

事故预防服务是安责险的核心特色。保险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等服务。对中大型投保单位,保险机构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用于事故预防的费用不低于实际收取保费的21%,实行专款专用。

六、理赔与工伤保险关系

建立重大事故快速理赔和预付赔款机制,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金。安责险与工伤保险互不冲突、互不影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赔偿权利的同时,可另行向保险机构主张安责险赔偿。

七、投保与合规要求

投保单位不得将保费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未按规定投保的高危行业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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